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对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资金支持。
《意见》明确,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建设的充电设施,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与财政存在供养关系的各类公共机构自建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资金按照单位预算途径解决,不再给予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支持;公共机构采用服务外包方式建设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
《意见》规定,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4S店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专用、营运、销售车辆的充电设施。
《意见》要求,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充电设施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二)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三)充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且与场地权属单位或该场地的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四)充电设施应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满足功率接入要求,并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
《意见》还提出,鼓励各单位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在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
据悉,《意见》是为进一步完善“居住地、办公地充电为主,社会公用快速补电为辅”的充电设施网络,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结合实际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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